关于印发《安徽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安徽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大学
2020年11月11日
安徽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和《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各种房屋、构筑物、室外场地及室内部分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为做好学校服务保障工作,或在不影响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房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或无偿方式出借给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法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坚持“依法依规、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于出租的房产主要是指适用于对外出租的临街商业用房、师生服务保障用房等。学校学生宿舍、教职工周转房一律不得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用房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权属有争议的;
出租出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八条 学校房产面向社会非自然人出租,学校职工、各种形式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招租活动。
第九条 学校房产出租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应缴纳的税费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由财务处按规定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审批等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实验室处”)负责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房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学校房产出租出借项目初审、提交学校审议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学校房产出租项目的租金底价评估和对外招租工作;
经学校书面授权代表学校签订房产出租出借合同,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出租出借房产的资产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按规定报告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代表学校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房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 安徽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出租房产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在征求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拟出租房产用途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出租申请;
(二)按出租合同约定,对出租房产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须及时取证并向学校书面报告;
(三)负责出租房产的租金、保证金、校内水电费等费用催缴;做好租金台账管理,协助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四)做好出租房产到期后房屋清退工作;
(五)配合国资实验室处做好房产出租出借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及时将租金上缴财政专户,并将租金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出租的校内房产水电费进行装表计量,对师生服务保障用房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对师生服务保障用房的出租用途和出租要求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出租出借房产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管理职责,根据校内服务保障需求和校园周边门面房及校外房产等实际情况,提出出租事项申请(包括租期、用途、履约保证金、免收费装修期及其他要求等建议)。已出租的房产租赁期满需继续出租的或不再出租的,应于租赁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出租申请或停租原因。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校内公房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提出出借事项申请(包括借用期、用途及其他要求等建议)。
第十八条 国资实验室处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初审。房产出租项目招租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出租底价。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位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房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学校审批权限内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审批权限外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出租的房产租赁期满不再出租的,应于租赁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上级部门去函说明停租原因和下一步使用安排。
第四章 招租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房产出租事项经审批后,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招租。
对学校审批权限以内的,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由国资实验室处自行组织对外公开招租。招租程序为:
(一)发布公告。在公开媒介发布出租公告,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房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用途、租金底价、竞价方式、竞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二)公告期限到期后,按照公告规定的市场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做好竞价人信息及竞价过程记录,按照“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并在发布出租公告的公开媒介上发布房产出租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房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房产出租在确定承租人后,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整体出租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人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期限不超过7年,且合同签订主体与房产产权主体、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房产出借事项经审批后,由国资实验室处代表学校与承借人签订出借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资实验室处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监管,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承租人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转租、改变出租用途或违法违规行为并拒不纠正的,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出租合同,督促承租人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因特殊原因需减免租金的,承租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国资实验室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内房产出租出借产生的水电费据实收取;校外房产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标准向服务提供单位交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应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涉及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维修由学校按照修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费从学校工程修缮专项费用中支出;其他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租人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学校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出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由学校和承借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日常管理情况,按不超过出租房屋租金的5%支付房产出租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学校各单位监督和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学校房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隐瞒租金收入;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其它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校外单位临时租借学校教学实验场所、会议及文体场馆,学校所属企业办公及经营,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以及BOT特许经营项目等涉及使用学校房产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所属房产对外出租出借,按照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企业制订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政策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